《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
核心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内容导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达到这些条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成本的增加。一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安全标准投人运行,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代价。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的甚至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没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实现专户核算。如个别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分别提取、统筹调剂使用,且内部决策程序不清,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批复不及时,致使一些隐患不能及时整治,且变相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问题亦时有发生。
其实,安全投入与利益回报是成正比的,是潜在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本条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的相关责任。
本条第二款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作了规定。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我国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对各领域具体的提取比例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